商务部决定延长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台湾地区和美国
来源:商务部网站
10月12日,商务部发布公告,决定延长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中国台
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。
公告称,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,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对我国的
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,对我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。经国务院关
税税则委员会同意,商务部决定,自2012年10月13日起,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
74号公告、2008年第39号公告、2008年第68号公告、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
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5年。(据商务部网站)